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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产业管理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中编办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编办函[1999]141号


关于环保产业管理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环保产业管理职能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有关部门从不同角度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国家环保总局参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工作。
  二、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和发布,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征求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报请国务院审批。环保产品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制定和监管,环保产品的技术要求应纳入产品质量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组织制定环保产品标准过程中要征得国家环保总局的同意;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制度,对企业内部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营不再进行资质认可,对环保产品不再进行质量认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