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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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根据海关总署的意见,现将废物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只批准一家废物进口单位。
二、对此前已签发的写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批准证书》,持证单位可于2000年5月31日前凭原证书向我局申请换领新的《批准证书》。新《批准证书》只能填写一个申请单位。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我局将不再受理换领申请。在有效期内,《批准证书》可继续使用一次。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在《批准证书》上签章批注,做作废处理。
企业凭海关签章批注的作废证书,亦可于2000年5月31日前,选定一家进口单位,向我局申领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三、我局收到申请后,将核销已进口的废物量,核发新《批准证书》。此次换发新《批准证书》不收取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