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认定鉴别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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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认定鉴别有关问题的请示》(深环[2000]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据此,某类废物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若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其具有危险特性,也属危险废物。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分为两类,一类不需要鉴别,另一类需要依据标准进一步鉴别。
对前一类不需要鉴别的废物,即按危险废物管理。对需要进一步鉴别的废物,如经鉴别其危险特性高于鉴别标准的,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低于鉴别标准的,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要进行鉴别,但其鉴别标准尚未颁布的废物,暂按危险废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