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为了确保生产绿色食品所用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被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分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推荐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生产,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仅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
第三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涵盖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兽药、包装材料、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第二章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请
第四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第三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企业。
第五条 凡申请的生产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产品的品质;
三、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四、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或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委托管理机构或中心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向中心提交考察报告。
三、中心对申报材料和考察报告进行初审。合格者,由中心与申请企业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分作出相应改进的,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
LSSZ-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绿色食品 | 产品 | 批准 | 国家 | 地区 | 产品 | 产品 |
生产资料 | 分类 | 年份 | 代号 | 代号 | 序号 | 分级 |
第三章 被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左上方,必须标明“X(A或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使用”字样及统一编号,并加贴中心统一的防伪标签。
第九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联营、合营企业产品或他人产品享用该证书及推荐资格,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凡外包装、名称、商标发生变更的产品,须提前将变更情况报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制。要求第三年到期后继续推荐其产品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提出申请,未重新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被推荐的资格,原推荐证书过期作废,企业不得再在原被推荐产品上继续使用原包装标签。
第十二条 未经中心认定推荐或认定推荐有效期已过或未通过年审的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包装标签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等字样或词语,擅自使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推荐产品资格的生产企业在推荐有效期内,应接受中心指定的检测单位对其被推荐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工作由中心统一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认定、推荐活动。
第十五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由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录A 编号所示产品分类
01农药 | 02肥料 | 03饲料添加剂 | 04兽药 | 05食品添加剂 | 06包装材料 | 07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
附录B 世界各国或地区代号
01中国 | 02日本 | 04泰国 | 05菲律宾 | 06韩国 | 07新加坡 | 08印度 |
09印度尼西亚 | 10马来西亚 | 11文莱 | 12巴基斯坦 | 13孟加拉国 | 14缅甸 | 15斯里兰卡 |
16朝鲜 | 17马色列 | 18越南 | 19柬埔寨 | 20老挝 | 21德国 | 22英国 |
23法国 | 24意大利 | 25希腊 | 26荷兰 | 27丹麦 | 28芬兰 | 29瑞典 |
30挪威 | 31波兰 | 32匈牙利 | 33俄罗斯 | 34保加利亚 | 35比利时 | 36西班牙 |
37葡萄牙 | 38乌克兰 | 39瑞士 | 40南斯拉夫 | 41美国 | 42加拿大 | 43哥伦比亚 |
44巴西 | 45阿根延 | 46古巴 | 47墨西哥 | 48智利 | 49乌拉圭 | 50秘鲁 |
51澳大利亚 | 52新西兰 | 53科特迪亚 | 54喀麦隆 | 55南非 | 56土耳其 | 57摩洛哥 |
58摩纳哥 | 59加纳 | 60毛里求斯 |
附录C 中国行政区代号
01北京 | 02天津 | 03河北 | 04山西 | 05内蒙古 | 06辽宁 | 07吉林 |
08黑龙江 | 09上海 | 10江苏 | 11浙江 | 12安徽 | 13福建 | 14江西 |
15山东 | 16河南 | 17湖北 | 18湖南 | 19广东 | 20广西 | 21海南 |
22四川 | 23贵州 | 24云南 | 25西藏 | 26陕西 | 27甘肃 | 28宁夏 |
29青海 | 30新疆 | 31香港 | 32澳门 | 33台湾 | 34呼盟 | 35西安 |
36新疆兵团 | 37漳州 | 38长春 | 39重庆 | 40广州 | 41大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