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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黑度超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环函[2001]35号



关于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黑度超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 <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辽环函[200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也应适用该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规定了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标准,同时还规定了锅炉排放的烟气黑度限值标准。

另据国务院1990年4月6日发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烟气黑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主题词:环保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