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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

2008-05-20   来源:国家经贸委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化学品进口单位。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全国化学品登记注册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化登委"),负责组织和监督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学品"是指工业生产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包括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现有化学品是指国家公布的《现有化学品名录》所列物质,名录中未列的物质为新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的化学品。
  (三)"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简称,是一份关于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
  (四)"安全标签"是"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简称,是指危险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时由生产单位提供的附在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是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它用简单明了、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处置的注意事项,以警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处置。
  (五)"应急服务"是指危险化学品在流通领域如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由生产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应急机构向用户提供的一种紧急应对服务。
  (六)"初次进口化学品"是指进口单位从国外进口但未曾在中国进行过安全登记的化学品。
  (七)"作业场所"是指进行化学品生产、搬运、贮存、运输、处置和使用等作业活动的场所。
  (八)"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贮存和使用等作业活动中可能接触化学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对其生产和进口的化学品按确定的程序申报登记,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向作业人员公开化学品的危害;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应急服务;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六条 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口单位为用户提供的应急服务可以自己承担,亦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机构承担。
  第七条 化学品登记注册机构必须保守登记注册单位的商业秘密,未得到单位允许不得泄密。

第二章 登记注册的范围

  第八条 化学品登记注册的范围是指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及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学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有资料表明属危险化学品的物品。民用和军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按国家有关专门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分现有化学品登记和新化学品登记。
现有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将按照先分类后登记注册的程序进行;非危险品不登记。
新化学品必须先登记注册,对其危险性做出评估后才能投放市场。

第三章 登记注册机构

  第十条 "化登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辖区内化学品登记注册和各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和各省(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化学品登记注册的技术管理和具体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中心"是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技术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
  (二)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和登记注册,对未分类的化学品进行统一的危险性分类。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化学品登记注册系统和动态统计分析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电话,与各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网络,为企业、社会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代理业务。
  (五)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管理;统一印发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
  (六)负责全国外资企业(包括外资进口企业)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具体实施和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生产单位和进口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实施和组织管理。
  (二)指导生产单位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三)对生产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注册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台帐。
  (五)组织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培训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登记注册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四章 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化学品应具有质量标准,应制定严格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管理制度和危害控制程序。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按既定程序进行登记注册,领取登记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出厂的危险化学品应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包装上应加贴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保证危险化学品在流通领域发生事故时用户能随时得到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在作业场所内应采用颜色、标牌、标签和标识等形式公开化学品的危害和作业场所的危害。
  第十七条 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订严格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危害控制程序,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所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明确的危险性分类,包装上有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签,公开化学品的危害和作业场所的危害;并填报化学品登记台帐,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之了解化学品的危险性和危害预防方法,主动采取预防措施。

第五章 进口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 进口单位进口的化学品应有规范明了的中文标识和危险性表述,并按要求填报"初次进口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到指定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否则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第二十条 进口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包装上应加贴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进口单位必须在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提供中国境内的应急服务电话,保证用户在危险化学品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得到技术支持。

第六章 登记注册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生产单位登记注册的程序为:
  (一)生产单位:
  (1)从"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对生产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对化学品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确定其危险性类别;
  (2)按登记注册的条件进行自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危害控制程序;
  (3)填报"申请表",编写"一书一签",用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对各生产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配合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重点化学品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上报国家中心进行注册。
  (三)"办公室"上报化学品登记材料到"国家中心"进行注册,领取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到辖区"办公室"申报欲进口的化学品,填报"初次进口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提供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及中国境内的"应急服务电话","办公室"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登记注册,领取登记注册证书。
  第二十四条 使用化学品的单位从"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对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普查,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建立"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管理制度,制订危害预防与控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新研制的化学品,直接到"国家中心"领取"申请表",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估鉴别后,进行登记注册,领取登记注册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使用和进口化学品的单位所需的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评估的数据资料可以到指定的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研究机构进行咨询、检索或测试。

第七章 登记注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化登委"对"国家中心"进行业务考核和监督管理;各省(市)经贸委和"国家中心"对"办公室"的条件、业务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中心"应向"化登委"汇报全国登记注册情况,可定期每半年书面汇报一次,亦可视登记工作需要随时安排;各"办公室"应向省(市)经贸委和"国家中心"汇报登记情况,可定期每半年书面汇报一次,亦可视登记工作需要随时安排。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只有取得了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国家统一组织专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资格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换证。
  第三十条 "国家中心"最少应有10名具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各"办公室" 具有资格人员应有4名以上,各大型企业最少应有2名,中小型企业最少应有1名。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每五年复核一次。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变更情况,"一书一签"的更新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生产规模和产品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重新登记。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投产后3个月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撤消登记注册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国家中心"和"办公室"为非盈利中介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只收取工作成本费和技术服务费。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生产使用和进口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或在接到登记注册通知6个月内未登记注册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三)未向用户提供应急服务;
  (四)转让、出租、伪造登记注册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造成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化学品登记注册机构要制订严格的工作规范和程序,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良好形象,做到"廉正好、服务好、态度好"。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滥发证书的有关责任者,视其情节可给予取消登记注册资格,开除公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作开展不利或严重违反各种规章制度的登记注册机构,将撤消其登记注册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登记注册信息将在"国家中心"网站(http://www.NRCC.com.cn)和《安全健康和环境》刊物等媒体发布。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