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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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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
自2001年3月1日起,我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不再加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章;《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来源栏不再打印来源国,只打印截止符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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