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贸委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国环保产业发展较快,环保产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环保产业市场较为混乱,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严重等突出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为了积极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环保产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就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统一、规范的环保产品认证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环保产品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认证管理条例》),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和授权,国家经贸委牵头,各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成立中国环保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并在其下依法设立环境产品认证机构,以企业自愿申请,国家统一管理为原则,独立、公正地实施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
二、 在我国第三方环保产品认证制度未建立,以及国家没有出台环保产品认证有关管理办法之前,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协会)一律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环保产品认定、确认等变相的认证活动,已开展的应立即停止。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不得以对产品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环保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 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促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产品认证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认证管理条例》而进行的环保产品的认证活动,为环保产品认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 各级经贸委(经委)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力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为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提高环保产品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经贸委(经委),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环保产业管理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中编办函[1999]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