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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2008-05-20   来源:国家林业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为了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加强对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国家公益林遵守本办法。
  三、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国家公益林是指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公益林。
  四、国家公益林具体划定范围包括:
  (一)江河源头。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江河干流,一、二级支流两岸。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重要湖泊和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展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沿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干旱荒漠化严重地区的天然林和郁闭度0.2以上的沙生灌丛植被、沙漠地区的绿洲人工生态防护林及周围2公里以内地段的大型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雪线以下500米及冰川外围2公里以内地段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七)山体坡度在36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八)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九)沿国境线20公里范围内及国防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十)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十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重点保护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十二)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禁伐天然林。
  五、划定国家公益林必须签定现场界定书。现场界定书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乡级林业站负责该片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人员、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现场界定并签字确认。
  六、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国家公益林。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
  (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图表材料;
  (三)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质量检查报告;
  (四)经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盖章认可的现场界定书;
  (五)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认可意见;
  七、国家公益林首先由县或县级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为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再由省级人民政府分批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八、省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10份。
  申报材料由文字材料和统计表(附后)组成。文字材料包括:
  (一)申请列为国家公益林的函;
  (二)国家公益林划分结果的详细说明;
  (三)省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报告;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评审验收意见。
  九、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第八条规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六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的方法进行。
  (一)材料审核。材料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分类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现场审核。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派遣工作组进行抽查审核。
  随机抽查面积不低于申报国家公益林总面积的1%。
  (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分类经营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审议。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公益林,报由国务院批准。
  十一、国家公益林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国家公益林立碑公示并在林权证上进行林种登记。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