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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放污泥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泥进行管理的请示》(津环保法[2000]2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为了防治团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36号]第四条第(四)项应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均属固体废物。另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同样适用该法。处理设施在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适用《固体废物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防治污水集中埋设施污泥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