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及《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为缓解北京市水资源紧缺的状况,贯彻优水优用的用水原则, 加快城市污水资源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规划市区中水设施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凡新建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 必须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二、现有建筑属第一条第(一)、(二)两项范围的, 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三、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项目, 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 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
四、中水设施建设费用必须纳入基建投资预、决算。
五、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水设施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必须按规定设计中水系统,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审查。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六、凡应建中水设施而未落实建设项目的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七、对中水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 擅自更改原设计方案的, 建设工程监理部门不予验收。市建委负责监督执行。
八、凡未通过北京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工程项目, 城市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
九、凡未按要求进行中水设施建设的单位, 属于设计责任的,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处理; 属于施工、监理责任的,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处理; 属于建设方责任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 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并限期补建中水设施。不按期纠正的, 节水管理部门将核减其用水计划。
十、已经建成的中水设施,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设备维护, 确保其正常运行。凡已建成中水设施但未使用或未经备案擅自停止使用的, 节水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 对正常运行的中水设施需定期化验中水水质, 每年进行中水水质监测不得少于一次, 由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