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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甲苯泄漏事件是否适用保护法规处罚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甲苯事故处罚问题的请示》(桂环法函[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X射线编号》(GB6944-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68-90),甲苯属易燃液体,有毒。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均未作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泄漏,《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规定相应的处罚。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营、运输、使用均作了严格规定。因此,对你局请示中 反 映的甲苯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件的处理,应适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