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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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函[2001]169号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1]3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噪声控制目前执行的标准是《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测量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90)。
二、由于在夜间禁止引起噪声较大波动的打桩施工,按照制定标准时的原意,夜间是以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建筑施工场界的噪声值。对于施工时段内噪声比较稳定的情况,可以20分钟的测量值代表施工时间段内的等效声级。对于施工时间段内噪声不稳定的情况,应跟踪测量施工时段内的等效声级,再根据施工时间折算成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如施工时间为4小时,则折算后8小时等效A声级将降低3db(A))。用折算后的值和标准值比较,来判断是否超标。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