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福建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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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各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机构:
为推动和规范我省的环境管理体系工作,根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拟在我省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或认证的机构,必须向我局提交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证书或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国家环认委,下同)认可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咨询或认证活动。
二、对通过验证、登记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我局将不定期予以公布。
三、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抄送我局, 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我局。
四、各组织建立环碗管理体系后,应在试运行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通报。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提交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和该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五、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如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如发现咨询、认证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也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协调与服务,积极推动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工作,及时将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信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要求传达至各认证机构,指导各认证机构制定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机构认证方针和规范,充分发挥IS014000标准对我国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补充作用。
七、在参与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活动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济行为的有关规定。
八、我局IS014009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认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科技处负责。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开展,请各设区的市环保局指定相应的工作部门,并将工作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送我局科技处。(联系人:李彬 联系电话:0591-7866777-8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