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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业

2008-05-20   来源:国家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国家经贸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五小”企业。即:

  1、小造纸。年产5000吨以下生料造纸。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

  2、小制革。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

  3、小染料。年产500吨以下。

  4、土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

  5、土炼硫。土法,同炼焦。

  6、土炼砷。年产100吨以下土法。

  7、土炼汞。年产10吨以下土法。

  8、土炼铅锌。年产2000吨以下土法。

  9、土炼油。无国家审批(国务院审批)。

  10、土选金。溜槽、混汞、小堆浸等。

  11、小农药。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

  12、小电镀。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

  13、土法石棉制品。土法。

  14、放射性制品。无审批手续。

  15、小漂染。年产1000万米以下。

  16、小水泥。直径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窑径2.2米以下、年产4.4万吨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

  17、小火电。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18、小炼油。100万吨以下的原经审批的炼油厂。

  19、小煤矿。无安全设施、无四证(采矿证、生产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

  20、小钢铁。平炉、10吨以下(含)电炉、1.5平米以下鼓风炉、100立方米以下(含)高炉、15吨以下(含)转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