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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管理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据反映,近来在个别省、市发现了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人员资格证》)的现象,严重干扰了考核工作的开展,影响了资格证件的有效性。为制止此类现象,现将加强《人员资格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20号)要求,全国实行统一的《人员资格证》,并规定《人员资格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局)统一制作。我局已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负责印制并发行《人员资格证》,任何单位不得仿制和发行《人员资格证》。

  (二)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领导,并对使用《人员资格证》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仿制的违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所有证件一律作废,并对使用非法证件的考核机构给予严肃处理和通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仿制《人员资格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三)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20号)的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新考核合格,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人员,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人员资格证》,在2001年8月15日前考核合格,已经取得操作人员有效资格证件的,可以继续使用到有效期,但在2001年8月15日后考核合格,包括一证多项并具有多个有效期的,必须换发统一的《人员资格证》,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

  (四) 锅炉局将进一步加强在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中督促检查,对仿制《人员资格证》的单位将给予严厉查处,对使用非法证件的考核机构给予严肃处理和通报。

  (五) 为了防止仿制《人员资格证》的使用,加强对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锅炉局要求印制和发行单位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人员资格证》真实性的识别。具体措施,请与“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www.cnisn.com.cn)联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通知转发到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考核单位,并将使用《人员资格证》的检查情况,于11月5前报告我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