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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能力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基本配置标准,主要包括人员编制及结构、业务经费、工作用房、仪器设备等内容。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辐射环境监督站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置标准和装备水平。

市、县级辐射环境监督站可根据辖区实际工作情况,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结构标准

本标准中各辐射环境监督站的人员编制(见表一)是按照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的,人员数量因不同地区的经济或人口总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各辐射环境监督站要依照本标准,本着“因需设岗、按岗设编”的原则确定本站人员编制,形成合理的人员规模和结构。

表一 人员编制与结构地区名称 人员编制数 技术人员比例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60~80 80~85%   3∶5∶2

有核设施站       40~60 80~85%   3∶5∶2

无核设施站       30~50 75~80%   3:5:2

  二、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建[2000]438号)规定,环境监测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等)、科学研究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不含人员经费)是维持各项辐射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以重点保证。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是辐射环境监测必备的基础条件之一,应满足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逐步加大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投入,不断改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条件。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见表二。

  表二 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适用范围 业务经费(不含工资、福利)

最低标准(万元/人·年) 业务用房面积 (m2/人)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3.0~5.0(直辖市可为4.5~7.0)

  2.5~3.5

  1.5~3.0 ≥40

       ≥35

       ≥30

 

注:有地面自动站的监督站增加经费4万元/自动监测子站·年;增加用房面积5~10m2/子站。



三、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本标准为基本配置(见表三)。基本配置为各辐射环境监督站履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监测职能,完成日常辐射环境监测任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和基础配备。

各地还应根据本辖区辐射污染源的类型、数量、规模和特点,装备一些必需的辐射环境监测专项仪器设备。

  表三 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设备名称 数 量

   有核设施站 无核设施站

环境γ辐射剂量率自动监测系统   1  1

γ能谱仪系统           2  1

低本底液闪谱仪         1   0

低本底α、β计数器       2   1

热释光读出装置(含退火装置)   1   1

便携式环境X、γ剂量率监测仪   3   2

高压电离室(含测量装置)     1   1

I及α、β表面污染仪        3   2

中子剂量率仪          1   1

氡及氡子体测量设备       1   1

氡析出率仪           1    1

电子天平 2 1

激光铀测量仪 1 0

频谱仪(含天线) 1 1

无线电干扰测量仪 1 1

声级计 1 1

工频辐射监测仪   1    1

射频辐射监测仪 1   1

样品前处理装置 1    1

气溶胶大流量采样器 2   1

标准源、标准物质 1   1

事故应急监测车 3   2

便携式γ谱仪测量系统 1   1

现场气象测量仪 1   1

(电力架空线)测高仪、激光测距仪 1   1

GPS卫星定位仪    1   1

射频感应电流测量仪 1   1

个人剂量计、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工作需要自定

监测信息工作站

多媒体微机

笔记本微机

大屏幕投影设备(套)

光盘刻录机

彩色绘图机

数字化仪

彩色扫描仪

摄像机

图形显示器

录像机

字幕机

打印机

彩色打印机

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器

通讯设备

远程通讯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