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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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能力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基本配置标准,主要包括人员编制及结构、业务经费、工作用房、仪器设备等内容。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辐射环境监督站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置标准和装备水平。
市、县级辐射环境监督站可根据辖区实际工作情况,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结构标准
本标准中各辐射环境监督站的人员编制(见表一)是按照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的,人员数量因不同地区的经济或人口总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各辐射环境监督站要依照本标准,本着“因需设岗、按岗设编”的原则确定本站人员编制,形成合理的人员规模和结构。
表一 人员编制与结构地区名称 人员编制数 技术人员比例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60~80 80~85% 3∶5∶2
有核设施站 40~60 80~85% 3∶5∶2
无核设施站 30~50 75~80% 3:5:2
二、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建[2000]438号)规定,环境监测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等)、科学研究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不含人员经费)是维持各项辐射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以重点保证。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是辐射环境监测必备的基础条件之一,应满足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逐步加大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投入,不断改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条件。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见表二。
表二 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适用范围 业务经费(不含工资、福利)
最低标准(万元/人·年) 业务用房面积 (m2/人)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3.0~5.0(直辖市可为4.5~7.0)
2.5~3.5
1.5~3.0 ≥40
≥35
≥30
注:有地面自动站的监督站增加经费4万元/自动监测子站·年;增加用房面积5~10m2/子站。
三、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本标准为基本配置(见表三)。基本配置为各辐射环境监督站履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监测职能,完成日常辐射环境监测任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和基础配备。
各地还应根据本辖区辐射污染源的类型、数量、规模和特点,装备一些必需的辐射环境监测专项仪器设备。
表三 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设备名称 数 量
有核设施站 无核设施站
环境γ辐射剂量率自动监测系统 1 1
γ能谱仪系统 2 1
低本底液闪谱仪 1 0
低本底α、β计数器 2 1
热释光读出装置(含退火装置) 1 1
便携式环境X、γ剂量率监测仪 3 2
高压电离室(含测量装置) 1 1
I及α、β表面污染仪 3 2
中子剂量率仪 1 1
氡及氡子体测量设备 1 1
氡析出率仪 1 1
电子天平 2 1
激光铀测量仪 1 0
频谱仪(含天线) 1 1
无线电干扰测量仪 1 1
声级计 1 1
工频辐射监测仪 1 1
射频辐射监测仪 1 1
样品前处理装置 1 1
气溶胶大流量采样器 2 1
标准源、标准物质 1 1
事故应急监测车 3 2
便携式γ谱仪测量系统 1 1
现场气象测量仪 1 1
(电力架空线)测高仪、激光测距仪 1 1
GPS卫星定位仪 1 1
射频感应电流测量仪 1 1
个人剂量计、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工作需要自定
监测信息工作站
多媒体微机
笔记本微机
大屏幕投影设备(套)
光盘刻录机
彩色绘图机
数字化仪
彩色扫描仪
摄像机
图形显示器
录像机
字幕机
打印机
彩色打印机
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器
通讯设备
远程通讯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