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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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在已经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
2、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噪声环境质量一类标准,即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
3、小区面积、建筑面积、居民户数等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二、管理技术指标
1、小区设立专人负责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并维持安静环境。
2、变、配电设施应与居民楼分离设置,楼内其它公用设施(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减噪措施,不对居民休息产生不利影响。
3、产生噪声的各类服务业(饮食、娱乐)噪声污染源排放优于相应的排放标准。
4、小区居民装修工程需审批,并控制作业时间,没有扰民装修。
5、居民在室内播放音乐和演奏乐器适当控制音量。
6、小区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不影响邻里居民,适当控制音乐播放音量。小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
7、小区内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禁止农用运输车进入小区;夜间摩托车进出小区应熄火推行;有专用停车场或规范的停车位;机动车防盗装置不应扰民。
8、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有措施防止饲养宠物产生噪声。
三、其它指标
小区内绿化率、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应符合建设部门的优良小区标准。
四、保证措施和居民满意度
安静居住小区应建章立制,公示小区居民,共同遵守。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对产生影响他人的噪声污染现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居民对小区环境质量满意率不低于95%,噪声扰民投诉能依法解决,结案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