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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通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境保护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我局对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保留了34项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12项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另有3项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被取消的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于2002年11月1日以《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3年2月27日以《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发布。
  现将总局环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做好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台,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同时,认真研究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处理新问题。对保留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责任;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后续监督制度,保证相关管理措施的落实,防止环保监督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台,指导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
 特此通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

(总局保留审批34项,取消12项,改变方式3项)

一、 取消12项审批项目(第一批7项、第二批5项)

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
3.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
4.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试点结束)
5. 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试点结束)
6.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许可
7. 排污口标志牌定点审查生产许可证审批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9. 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审核
10.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审批
11.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单位资格审批
12.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的国家认定

二、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

1. 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评审
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3.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三、保留审批项目

1.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认可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
3. 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4.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
5.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配额许可证审批
6.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审批
7.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
8.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第七类废物企业定点审批
9.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10.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含香港特区)
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1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审查
13.民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审批
14.核设施首次装料批准书审批
15.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审批
16.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审批
17.核设施退役批准书审批
18.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资格认定
19.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20.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备案
21.在水体进行放射性示踪实验审批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含核设 施、核技术应用、伴生矿环境影响审批)
24.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5年的审核)
2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26.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27.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28.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审批
29.排污许可证审批(大气、水)
30.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31.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
3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
33.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
34.在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改造方案的审核

四、作为环境管理和手段,不作为审批项目

1. 排污申报登记
2. 城市市区内建筑工程前环境申报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