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防范期间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福建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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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止"非典"这场特殊战斗中,各级环保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把防范因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造成的"非典"传播与扩散,作为当前环保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现场监察,坚决杜绝二次污染和交叉感染。
一、主要内容
各地要对本辖区"非典"专诊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场所及集中处置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乡镇医院开展固体废物调查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1.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医院特别是"非典"专诊医院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的产生、处理处置和排放情况,督促其加强分类管理,规范处理处置,实现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2.现场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其做到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规范处理处置。
3.现场检查各级医疗机构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按照《福建省医院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见表1、2、3),对其排污申报登记情况进行核实。
4.排查有关单位医疗废水、医疗废物污染事故隐患,督促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对乡镇医院开展固体废物调查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6.对各类违法或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作步骤
1.全面检查阶段(4月30日-5月31日)
各地应于5月上中旬完成"非典"专诊医院、县级以上医院的专项监察,5月31日前完成乡镇医院的抽查。省环境监理所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监察行动情况进行稽查,对接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重点抽查。
2.巩固提高阶段(6月1日-7月31日)
在第一阶段检查和整改的基础上,继续组织跟踪监察,巩固提高专项行动成效。对县级以上医院,每半个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接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院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省级和设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将不定期地对各地进行抽查。
四、环境监察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要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清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环境监察职责。各地分管环境监察的领导要亲自抓,组织环境监察机构认真制定专项环境监察计划,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加强安全防范。现场环境监察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落实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各地要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做好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卫生防护工作。要注意做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办公室和环境监察人员的卫生消毒,有效防止执法人员被感染。
3.严格依法行政。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排放,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严禁不按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特别是涉及"非典"病人的医疗废物。对没有按规定收集、处置医疗废物,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偷排、漏排污染物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改正,并根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医疗废水排放和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置、排放等相关情况。要积极与卫生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对"非典"专诊医院、重要的医疗废物处置场所等重点环境监察对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检查。
5.建立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要认真查清医疗废水、废物的污染事故隐患,切实按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处理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切实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6.及时报告工作进展。6月1日前,各设区市将第一阶段工作情况上报省环境监理所;8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省环境监理所。要建立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事故隐患或其它重要事项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