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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国或全省前列

  2、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二、考核指标

  1、社会经济

  (1)人均GDP>1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3)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

  (4)单位GDP能耗<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5)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园林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60%

  (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

  (5)城市气化率>90%

  (6)城市集中供热率>30%

  (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4、环境管理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0%

  (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5)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注:1、西部城市只能选择分类指导指标中的一项。

  2、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定义、计算和解释,按调整后的《“十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