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汇总和移交、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国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次专项行动,将为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放射源管理职能移交
  按照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接受卫生部门放射源管理的有关资料,填写移交材料清单,具体移交内容见附一。
  三、辐射工作安全许可
  总局组织制订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复验、变更、遗失补发、换发、注销等做出规定。
新办法实施前,涉源单位持有的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暂用公文批复,批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
  四、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表及填报技术规定见附二、附三。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印发放射源申报登记通知,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放射源申报登记的通告,要求所有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对申报内容应进行现场检查。
  五、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的使用和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对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将其放射源收缴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还。现场检查主要内容见附四。具体要求如下:
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满足安全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
  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同意其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对整改后贮存设施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单位,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还。
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满足安全条件的单位,应说明其未办理许可证的原因,并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可用公文批复。
  对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放射源身份管理
  为对放射源实施身份管理,总局组织制定《放射源编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放射源编码原则和放射源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的格式与内容。
《规则》实施后,要求国内外放射源生产厂自规定之日起必须按照《规则》对放射源进行编码,并将编码刻在放射源本体或包壳上,国内生产厂或进口销售商必须如实填写“编码卡”。规定之日前出厂的放射源,由涉源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按照《规则》对其进行编码,并通知涉源单位,由涉源单位如实填写“编码卡”。
“编码卡”必须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或再生产的全过程,放射源发生转移时,“编码卡”必须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七、放射源转移与运输
  为加强对放射源转移(含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管,实施放射源转移联单制度,具体规则另发。
  放射源转移必须在许可证持有者之间进行。未履行转移联单登记手续转让的放射源,转让方仍然承担该放射源的安全责任。
  放射源运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包装容器和剂量进行检测,经环保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八、闲置废弃放射源
  各省级环保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实施强制收贮,消除安全隐患。
  1.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工作可采取先收源、后办手续的方式,必要时请公安部门配合。
  2.不得因为收贮费用等问题拒绝收贮无主放射源和关闭、停产、特困企事业单位放射源,收贮费用可列入专项行动经费计划。
  九、阶段报告
  为及时、全面了解各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请各省及时总结有关情况,并在专项行动各个阶段结束后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报告,各阶段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