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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8-05-20   来源: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见下表)
序号进口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备注
126190000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72044900.10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374012000沉积铜(泥铜) 
474040000.10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576020000.10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689080000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726209990.10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4、旧机电产品(见下表)(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
序号进口商
品编码
商品名称序号进口商
品编码
商品名称
184151010-84159090空调1185172100-85172200电传打字机
284178020放射性废物焚烧炉1285211011-85219090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384181010-84189999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其他制冷设备1385252022-85252029移动通讯设备
484711000-84715090计算机设备1485253010-85254050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584716011显示器1585281210-85283020电视机
 84716012 1685340010-85340090印刷电路
 84716019 1785401100-85409990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684716031-84716039打印机1885421000-85429000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784716040-84719000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1990091110-90099990复印机
885165000微波炉2090181100-90189090医疗器械
985166030电饭锅2190221200-90229090设备
1085171100-85171990有线电话机22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5、其它: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西洋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附件2:
终止执行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部分文件


  一、《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第一条。

  三、《关于明确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复函》(外经贸贸字〔2002〕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