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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我国是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电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电冰箱的社会保有量已达1.2亿台,洗衣机1.7亿台,电视机4亿台,电脑1600万台。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投入使用的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绝大多数已经到了报废期限。特别是电子信息产品,由于升级换代快,更新报废的周期更短。专家估计,我国每年约有400多万台电视机,500多万台洗衣机,500多万台冰箱,600多万台计算机及3000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同时,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工业生产过程中,还产生大量的不合格产品、下角下脚料。预计今后几年我国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量将大幅度上升。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电路板含有溴化阻燃剂,显像管含铅,传感器中含汞等,如果利用或处置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使用原始落后的方式拆解利用电子废弃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
当前,切实加强对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环节监督管理,成为环保部门在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工作中最紧迫的任务。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增加了有关““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固体法》关于防治废弃电器产品污染环境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初组织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清华大学等单位,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部分省市和专家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基本原则和特点
(一)充分体现《固体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和制度
《固体法》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的基本法律,《办法》的起草充分体现《固体法》的各项制度和原则,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原则;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二)突出对拆解利用环节的管理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非常宽泛,如产品的绿色设计,废弃产品回收体系的建立等,。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污染防治,而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是电子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环节。因此,《办法》的起草重点突出了对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利用,是指从电子废弃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不包括对旧电器设备的翻新和再使用。
(三)合法创新
电子废弃物不同于一般固体废物,也不等同于危险废物。发达国家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企业普遍实施类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电子废弃物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为规范电子废弃物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经营企业活动,《办法》提出了实施登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即要求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登记备案的从事收集、利用或处置电子废弃物从业活动的单位的名录。
通过上述两项制度,有利于环保部门能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定,合合法法经营,防止环境污染;并引导产生单位将电子废弃物交给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利用、处置,从而促进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子废弃物的名录制度
《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电子废弃物名录。
制定电子废弃物名录,有利于明确电子废弃物管理范围,进行统计分析,是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的基础。
(二)电子废弃物产生者防治污染的责任制度
《固体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根据《固体法》上述条款,本《办法》规定“产生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拆解、处置电子废弃物;或将电子废弃物提供或委托给经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三)申报登记制度
实施申报登记制度,将有利于环保部门掌握电子废弃物的实际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了解家底,强化管理。
在工业活动和非工业活动均产生电子废弃物。由于对非工业活动产生的电子废弃物实施申报登记制度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办法只要求产生工业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资料。
(二四)电子废弃物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1、电子废弃物经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对于非经营性收集电子废弃物的行为(如公益活动),不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由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国土面积、经济和管理水平情况不一样,有的甚至差异很大,对电子废弃物经营单位登记制度如何实行分级管理,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本《办法》规定具体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五)信息发布制度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登记备案的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名录。
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促进从事电子废弃物利用处置的企业提升技术,防治污染;引导产生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将电子废弃物交给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收集、利用或处置的企业。
3、 (六)关于电子废弃物拆解、贮存、利用和处置技术规范制度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多种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而且存在的形式也较为复杂,在拆解、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
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并计划进一步制定有关电子废弃物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的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因此,本《办法》规定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的主要特点,《办法》还明确规定电子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作业场所要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弃物;禁止使用冲天炉或者简易反射炉、简易酸浸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
4、(七)经营情况记录制度
无序流动是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促进固体废物有序流动,防止流向无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必须加强对废物流的监管。
国内外经验表明,建立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是了解废物流向,加强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办法》规定,从事电子废弃物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弃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数量、来源、去向等事项。
5、从业技能制度
管理人员不懂法不知法,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和污染防治知识、技能,是造成管理不善而产生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发达国家普遍对从事废物经营行业的人员有较高的培训和知识技能要求。
因此,本《办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人员、直接操作人员应当掌握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具备相应技能而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的,将予以处罚。

(三)电子废弃物产生者防治污染的责任制度
《固体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根据《固体法》上述条款,本《办法》规定“产生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具体包括;
1、无害化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责任
产生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或提供、委托给有能力的单位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
本《办法》对从事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情况下,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均会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污染严重企业一般不会主动申请登记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根据我国这种实际情况,本《办法》规定“产生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拆解、处置电子废弃物;或将电子废弃物提供或委托给经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申报登记制度
实施申报登记制度,将有利于环保部门掌握电子废弃物的实际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了解家底,强化管理。
在工业活动和非工业活动均产生电子废弃物。由于对非工业活动产生的电子废弃物实施申报登记制度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办法只要求产生工业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资料。
(四八)关于电子类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
  废弃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属于危险废物。含有上述废物或其他危险废物的电子废弃属于危险废物(以下简称“电子类危险废物”)。
《办法》规定对于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并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重申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弃物。
(五九)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原则,生产者(包括进口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信息责任;对承担产品废弃后部分或者全部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减少甚至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的责任;等等。
据此,本《办法》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限制或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规定了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进口和销售单位的信息责任,包括应当依法限制或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依法公开本产品或设备所含有害物质及其不当利用或处置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的信息;以及依法公布产品或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置的方法提示。
《办法》还鼓励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进口和销售单位建立回收系统,接收消费者返还的废弃产品或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处置。附件二: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我国是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电冰箱的社会保有量已达1.2亿台,洗衣机1.7亿台,电视机4亿台,电脑1600万台。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投入使用的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绝大多数已经到了报废期限。特别是电子信息产品,由于升级换代快,更新报废的周期更短。专家估计,我国每年约有400多万台电视机,500多万台洗衣机,500多万台冰箱,600多万台计算机及3000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同时,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工业生产过程中,还产生大量的不合格产品、下脚料。预计今后几年我国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量将大幅度上升。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电路板含有溴化阻燃剂,显像管含铅,传感器中含汞等,如果利用或处置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使用原始落后的方式拆解利用电子废弃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
  切实加强对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环节监督管理,成为环保部门在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工作最紧迫的任务。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增加了有关“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固体法》关于防治废弃电器产品污染环境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初组织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清华大学等单位,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部分省市和专家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基本原则和特点
  (一)充分体现《固体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和制度
  《固体法》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的基本法律,《办法》的起草充分体现《固体法》的各项制度和原则,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原则;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二)突出对拆解利用环节的管理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非常宽泛,如产品的绿色设计,废弃产品回收体系的建立等。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污染防治,而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是电子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环节。因此,《办法》的起草重点突出了对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利用,是指从电子废弃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不包括对旧电器设备的翻新和再使用。
  (三)合法创新
  电子废弃物不同于一般固体废物,也不等同于危险废物。发达国家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企业普遍实施类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电子废弃物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为规范电子废弃物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办法》提出了实施登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即要求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登记备案的电子废弃物从业单位的名录。
  通过上述两项制度,有利于环保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合法经营;并引导产生单位将电子废弃物交给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利用、处置,从而促进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子废弃物的名录制度
  《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电子废弃物名录。
  制定电子废弃物名录,有利于明确电子废弃物管理范围,进行统计分析,是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的基础。
  (二)电子废弃物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1、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对于非经营性收集电子废弃物的行为(如公益活动),不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由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和管理水平情况不一样,甚至差异很大,对电子废弃物经营单位登记制度如何实行分级管理,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本《办法》规定具体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信息发布制度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登记备案的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名录。
  3、关于拆解、贮存、利用和处置技术规范制度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多种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而且存在的形式也较为复杂,在拆解、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
  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并计划进一步制定有关电子废弃物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的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因此,本《办法》规定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的主要特点,《办法》还明确规定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作业场所要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弃物;禁止使用冲天炉或者简易反射炉、简易酸浸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
  4、经营情况记录制度
  无序流动是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促进固体废物有序流动,防止流向无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必须加强对废物流的监管。
  国内外经验表明,建立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是了解废物流向,加强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办法》规定,从事电子废弃物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弃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数量、来源、去向等事项。
  5、从业技能制度
  管理人员不懂法不知法,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和污染防治知识、技能,是造成管理不善而产生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发达国家普遍对从事废物经营行业的人员有较高的培训和知识技能要求。
  因此,本《办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人员、直接操作人员应当掌握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具备相应技能而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的,将予以处罚。
  (三)电子废弃物产生者防治污染的责任制度
  《固体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根据《固体法》上述条款,本《办法》规定“产生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具体包括;
  1、无害化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责任
  产生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或提供、委托给有能力的单位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
  本《办法》对从事电子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情况下,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均会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污染严重企业一般不会主动申请登记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根据我国这种实际情况,本《办法》规定“产生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拆解、处置电子废弃物;或将电子废弃物提供或委托给经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申报登记制度
  实施申报登记制度,将有利于环保部门掌握电子废弃物的实际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了解家底,强化管理。
  在工业活动和非工业活动均产生电子废弃物。由于对非工业活动产生的电子废弃物实施申报登记制度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办法只要求产生工业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资料。
  (四)关于电子类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
  废弃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属于危险废物。含有上述废物或其他危险废物的电子废弃属于危险废物(以下简称“电子类危险废物”)。
  《办法》规定对于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重申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弃物。
  (五)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原则,生产者(包括进口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信息责任;承担产品废弃后部分或者全部的回收、利用和处置责任;减少甚至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使用的责任;等等。
  据此,本《办法》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限制或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规定了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进口和销售单位的信息责任,包括依法公开本产品或设备所含有害物质及其不当利用或处置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的信息;依法公布产品或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置的方法提示。
  《办法》还鼓励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进口和销售单位建立回收系统,接收消费者返还的废弃产品或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