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防治烟尘污染,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环委会发布的《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尘控制区系指规划市区(镇)内达到下列要求的建成区。
(一)使用各种锅炉、窑炉、茶(浴)炉、土暖气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百分之九十以上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二)使用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三环路内茶浴炉、大灶要有计划地禁止原煤散烧。
第三条各区县环保部门应把建设烟尘控制区做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烟尘控制区内的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气源,发展城镇燃气,提高气化率;推广使用型煤;改革生产工艺,更新落后的炉窑灶,节约能源,提高消烟除尘效率,减少烟尘排放。
第四条烟尘控制区内各单位使用的煤场应实现半封闭或全封闭。产生的灰、碴应封闭贮存,及时清运。干法除尘器出灰应采用密闭装置,防止二次扬尘。
第五条在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的各单位,应在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区县的环保部门申报排放烟尘浓度及烟气黑度的数据。
第六条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烟尘控制区的监测工作,各怄县环境监测部门应按规定对辖区内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监测,监测费用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各区县环保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司炉人员进行消烟除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
第八条烟尘控制区内要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炉、窑、灶的建设项目。新、改、扩炉、窑、灶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进行建设。新建小区要实行集中供热,原有分散锅炉房要逐步实现联片供热。在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不仅要求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北京市排放标准,还要进行烟尘排放总量的控制。
第九条对烟尘控制区内炉窑灶超标排放的单位,区县环保部门除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要对其实行限期治理,在95年底以前达到北京市排放标准。经区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锅炉、茶(浴)炉房,由区县环保部门发给〈北京市烟尘控制区达标锅(茶)炉房》标志。如在复查中发现达标锅(茶)炉房出现超标情况,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取消达标锅(茶)炉房标志,等达标后再核发标志。
第十条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除尘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消烟除尘规范进行操作,如,燃烧中锅炉侧门加煤、双层炉下层加煤、除尘器漏风、湿法除尘停止喷雾等均视为非正常运行,要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市、区(县)环保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和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等处罚。有关程序可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北京市执行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实施。
关于执行《北京市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各区、县环保局并有关单位:
《北京市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规定》下发后,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加强了烟尘的控制,冒黑烟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少数单位仍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炉、灶冒烟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群众监督,现将挂黄牌警告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环保局检查中第一次发现锅炉、窑炉、茶炉冒黑烟超过林格曼一级以上,大灶冒烟超过二级以上,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予以警告。
二、锅炉、窑炉、茶炉、大灶冒烟超过上述标准两次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处,由市、区(县)环保局或委托街乡镇在其单位办公室内挂黄牌予以警告,挂牌警告后仍无改进,第三次超过标准的将黄牌移至单位门口。
三、被挂黄牌警告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押金,警告牌须妥善保存,不得丢失。
四、市环保局每年向全市通报一次区、县挂黄牌单位名单。
五、挂黄牌单位经决定挂牌的环保部门考核,两个月中未再冒黑烟,可取消黄牌警告,退回押金。
六、冒烟超过标准,该挂黄牌而未按规定挂黄牌的,在烟控区验收时,将按国家烟控区管理要求扣所在区、县的管理分。
七、各炉、窑、灶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除尘器下灰造成的二次扬尘,确保做到密封收集、密封运输(如:用垃圾袋密封收集与运输)。不按上述要求收集、运输除尘器下灰,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单位,不得挂合格锅炉房的标志。
以上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烟尘控制区考核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烟尘控制区的管理,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同时,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和管理,以实现烟尘排放的定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保局按本办法对区县环保局进行考核,本办法也适用于区县对辖区内街、镇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主要内容有:
一、各类档案:
1.标明辖区县规划市(镇)区域、建成区及当年建成烟尘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图。
2.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填报《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考核报表之一》。
3.当年《烟尘控制区炉、窑监测记录表》。
4.当年《炉窑大气污染物测试报告表》。
5.《烟控区内炉、窑、灶基础档案》,主要内容应有:单位名称、设备型号、吨位、煤耗及烟尘、SO2排放量。〈烟控区内炉、窑、灶汇总表〉,内容应有:按不同吨位统计的锅炉台数、煤耗、so2烟尘的排放量;茶炉(包括浴炉、土暖气炉)的煤耗、烟尘、sO2排放量;各类大高灶煤耗、烟尘、so2排放量。锅炉、窑炉、茶炉、大高灶分别汇总的台数、煤耗、烟尘、SO2的排放量。炉、窑、灶煤耗、烟尘和SO2排放总量,原有烟尘、sO2排放总量、当年新增排放数、与去年比增减量,原因。烟尘和so2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将另行通知。
二、监督管理:
1.建立监督管理网络数,运转情况,日常检查情况,收费、罚款金额及单位数。
2.烟尘控制区内被限期治理单位炉、窑、灶型号、吨位,限期治理内容、完成时间、监测验收记录。
3.司炉人员培训人次,效果;达标锅(茶)炉房发证数,占烟控区比例。
4.按“城考”要求填报区县当年完成集中、联片供热情况。
三、监测:
1.监测方法要符合规范,各类数据计算要准确。
2.自九三年起到九五年,锅炉烟尘监测率,每年不得低于烟尘控制区锅炉总数的40%,不得重复计算。区县环保局要向市监测中心提供5一10%被监测锅炉的单位名称、地址、锅炉台数,监测台数有变化将另发文。
3.炉窑灶烟气黑度监测为100%,可采取日常检查、巡视、登高等方法。
4.市监测中心每年对列入全国3000家重点污染源单位的炉窑(>1T/h)全部进行监测。
第四条 按“考核主要内容”,进行全面的文字总结,包括主要经验、事迹及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对比分析。
第五条 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和集中验收相结合。市环保局将随时对各区县烟控区进行检查。并利用各种形式公布检查情况。
2. 每年元月中旬起,市环保局组成验收小组,集中对各区县上一年工作进行正式验收,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3.验收主宴方法是按本办法检查档案、材料,听取区县总结,检查锅炉房和两条以上的街巷。
第六条 评分方法:
1.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经检查档案齐备,监督管理规范,全部完成当年指标的区县,得满分;否则将视情节扣除2—X分;
2. 烟尘达标率;经检查当年烟尘达标率和监测率符合要求的并配合市环保局抽测属实的区县,得满分;否则,将视情节扣除2—X分;
3. 烟气黑度达标率:经检查完成当年任务的得满分;黑度标准执行本市转发的国家排放标准。凡已报达标炉、窑、灶经查超标的,每根烟囱扣0.1分。
4. 在符合上述三点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使辖区县烟尘控制区内当年烟尘排放量持平的,在加分部分增50%;如与前一年比有下降的,在加分部分再增50%。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