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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2008-05-20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的权利,都有协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第三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查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四条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直接向区环境保护局进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镇(区)环保所(办)进行举报。环保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条 举报本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㈠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㈢兴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继续生产的;

  ㈣限期治理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停业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㈤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违法新建严重污染项目的;

  ㈥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给人民群众安全造成隐患的;

  ㈦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

  ㈧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环保部门查实后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

  环保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八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时间和地点、举报事项。如同时有多个举报人进行举报,按顺序记录各举报人的情况和联系方式。举报顺序以环保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确定。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经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区环境保护局酌情给予举报人一般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法行为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区环境保护局发出的领奖通知后2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 给举报人的奖金,在财政部门拨付给环保部门的办案费用补助中单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奖金的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和登记。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