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拆迁工地管理,防治拆迁工地扬尘污染,保证旧房拆除安全,根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范围内,依法纳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拆迁工地(不含已拆待建)的综合治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加强拆迁工地的规范化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所属拆迁工地实施打围保洁,采用温法作业防止旧房拆除中的扬尘污染,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旧房拆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拆迁人在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均应当与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签订《拆迁工地综合治理达标责任书》,落实拆迁工地打围保洁、防尘降尘和安全责任。
第五条 拆迁单位必须按下列标准和要求对拆迁工地进行打围,并作到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
(一)打筑固定围墙,墙高不低于2米,墙厚0.24米;
(二)围墙墙面必须抹灰,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并保证墙面无乱书写张帖广告物;
(三)每处拆迁工地开口一般不超过两个,开口处应当制作封闭不透视大门;
(四)市政工程或因其他原因确无法打筑硬围的,必须采用蓝色玻纹板打围,并作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第六条 拆除旧房,必须注意作业程序,文明作业,并按下列要求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拆除中的扬尘污染:
(一)拆除平房,应当保留水源,对旧房浇水后再拆除,防止粉尘飞扬;
(二)拆除楼房,应当组织力量集中拆除,尽量缩短拆房时限。拆除前应先浇水,拆除过程中如有粉尘产生的,应当边拆边浇控制粉尘;
(三)楼层高无法解决水源的,可请当地消防部门协助浇水;
(四)讲究作业方法,不得野蛮拆房。
第七条 拆除旧房的建筑渣土应当在拆除后三日内清运,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对建筑渣土进行覆盖处理。建渣清运过程中,应当在工地出口处辅设草垫,并委派专人对出口遗漏的渣土进行清扫。
清运垃圾的车辆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
第八条 拆迁工地打围后,应当指定专人搞好工地日常保洁,工地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工地内的旧料应当堆放整齐有序。
第九条 拆除旧房,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作好安全工作,防止旧房垮塌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一)拆除旧房前,应截断电源、关闭天然气。并在现场设立警示牌;
(二)拆除楼房应当搭设防护架,必要时,还应拉设防护网;
(三)按照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工序实施旧房拆除;
(四)旧房拆除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高层作业时,应当挂设保险绳。
(五)旧房拆除时发生的伤亡事故,拆迁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对所属拆迁工地进行打围保洁、扬尘防治并落实拆房安全措施,对不按照细则执行,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除依照《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处罚外,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还将视情节轻重,实施以下制约措施:
(一)暂停受理拆迁单位拆迁裁决申请;
(二)责令暂停动迁工作,限期整改;
(三)因拆迁工地严重污染环境,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拆迁资格证书》,取消拆迁资格。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和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拆迁工地的日常检查,对未按本细则要求对工地打围保洁、防治扬尘或未落实安全措施的,责令拆迁单位限期整改,对不限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本细则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