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规划编制的范围(行政辖区)
1.3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1.4 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
(5)相关生态省建设规划
2. 基本情况与趋势分析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社会经济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
2.4 主要资源状况
2.5 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趋势分析
2.6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优势与制约因素
对比《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找出差距,分析原因。
3.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3.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关系,以人为本,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重视生态人居,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3)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贪大求全,不盲目攀比。通过规划编制,选择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作为突破,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4)便于操作的原则。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规划目标与措施应尽可能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
3.2 规划时限
以规划的前一年为基准年,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应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或中长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3.3 规划目标
3.3.1 总体目标
对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预期目标进行定量与定性的描述,以充分展示规划远景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规划的不同时限确定总体目标。
各地根据实际,生态县创建一般以5-10年为期,生态市创建一般以5-15年为期。
已开展生态省建设的地区,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目标、任务,要与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相衔接。
3.3.2 具体建设指标
具体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参见《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指标进行补充。指标的确定应与不同规划期的目标相一致,并便于阶段工作考核。
3.3.3 规划指标体系
列表表述生态县、生态市规划建设时段和指标值。
3.3.4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4. 生态功能区划(依据省域生态功能区划制订)
4.1 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4.1.1 生态功能区的基本概况
4.1.2 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特点、生态敏感性、生态功能服务重要性评价,以及主导功能定位
4.1.3 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方向
4.2 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
重点说明区域主导生态功能,阐明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明确禁止、限制和鼓励、倡导发展的产业方向及建议。
5.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主要领域和重点任务
5.1 生态产业体系建设
5.1.1 主要目标
5.1.2 产业布局与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致性分析
5.1.3 循环经济与生态产业建设(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生态旅游业等)等,此部分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5.2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较丰富或自然资源开发强度较大的县、市,可单独设“自然资源保障体系”一节)
5.2.1 主要目标
5.2.2 重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重建
5.2.3 环境污染治理
5.2.4 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
5.2.5 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5.3 生态人居体系建设
5.3.1 主要目标
5.3.2 优化城(镇)功能区布局与景观结构建设
5.3.3 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综合整治
5.3.4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编制生态市、区建设规划时考虑)
5.3.5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时考虑)
5.3.6 绿色社区、生态村建设
5.4 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5.4.1 主要目标
5.4.2 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5.4.3 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普及与教育
5.4.4 创建绿色学校
5.4.5 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
5.5 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5.5.1 主要目标
5.5.2 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5.5.3 环境安全预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5.5.4 相关资源、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设
5.5.5 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6.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重点项目
6.1 建设项目
6.1.1 建设项目名称
6.1.2 建设位置、实施期限
6.1.3 建设内容及投资(包括分年度建设内容)
6.2 建设目的及预期应达到的效果
6.3 责任单位
附表:重点建设项目表
7. 规划实施效益分析与评价
7.1 投资经费估算
7.2 经费来源分析
7.3 效益分析
7.3.1 经济效益
7.3.2 环境效益
7.3.3 社会效益
8.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8.1 法制保障
8.2 组织保障(含领导干部目标考核)
8.3 资金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社会保障
附件二: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实施意见 一、编制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是创建生态县、生态市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一)要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实施分类指导。
(二)要突出当地特点,扬长避短,开拓工作思路,走出具有当地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三)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创建生态省的省份所辖市、县编制规划时,还应与生态省建设规划相衔接。
(四)要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建设目标、任务应具体化,工作措施应尽可能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县(区)、乡镇。
二、生态县、生态市规划的编制,可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有关科研院所承担,也可以组织自身技术力量开展编制工作。参与编制规划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规划编制经验,熟悉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既要有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参与,也要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各地要严格规划编制经费预算,规划编制业务的委托和承担,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四、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论证、修改后的规划必须经当地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六、县、市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大纲》进行;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可在原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修编,形成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