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包括律师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毒法等在内的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开始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其中,一道看似并不起眼的“禁塑令”,更是备受关注。
所谓“禁塑令”,其实指的是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从昨天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小小塑料袋,关系到的是环境保护的大命题。国务院办公厅的这道“禁塑令”,无疑值得肯定和支持。国人日常生活中所耗用的大量塑料袋,被遗弃之后,几乎都将成为“白色污染”,而“白色污染”所产生的危害极其巨大,已成当今环境污染一大毒瘤。政府部门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故针对污染源进行强行遏制。这个举措,确会造福当今、功及后人。
不过,此“禁塑令”既要挑战民众的消费习惯、影响到大家的购物方便程度,也因为牵涉主体众多,在执行上难以得到保证,因此,指望着该通知在生效之日起,就能看到实际情况如政策制定者所愿,难度定然不小。
昨天一天的实践似乎就已有所验证。我们注意到,较大规模的超市、商场,以及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执行“禁塑令”情况良好。很多商家,甚至在数天以前就开始宣传“禁塑令”,免费赠送或开始销售环保购物袋。比较而言,许多较小的门店、菜场等,无论是购物者,还是销售者,对于“禁塑令”的开始实施,或不知情,或不以为然,免费塑料袋的使用依然如旧。
“禁塑令”第一天的执行情况,其实也是在很多人的意料之中。但是,作为一项富有积极意义的公共政策,其政策权威必须得到维护,其措施必须得到执行。这就意味着,政府部门须针对“禁塑令”拿出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借助舆论大力宣传“禁塑令”的意义;在塑料袋生产商的产品升级或产业转型方面给予帮助;同时,对于违反“禁塑令”者,也要依照既定的惩罚措施严厉执行,不以区区塑料袋之事为小事。更重要的是,“禁塑令”受益主体为全体公民,而非个别利益团体,故面对“禁塑令”,每个公民都负有必须的社会责任。
在“禁塑令”的执行上,香港卫生部门的“控烟”办法颇为相似,其经验可资借鉴。烟草危害世人皆知,吸烟者不仅损伤自己的健康,也因为二手烟影响他人。香港卫生部门与相关非政府组织(NGO)不仅不认为吸烟是件小事,更是动用大量宣传力量控诉烟草的危害。针对在公共场所违法吸烟者,尽管香港卫生部门控烟人力有限,但仍然有法必依,照章办事。同时,因为吸烟危害全民健康,控烟者强调全民意识,欢迎公民对违法吸烟者的举报,借以形成吸烟者的自律和他律。
因此,此次“禁塑令”的执行,也定然是一个全民行动,行为律令当藏在每一个公民的心中。某种意义上,“禁塑令”只是一个开始。这不仅是一个具体环保行动的开始,也是环保精神种子大面积播撒的开始。正因为“禁塑令”几乎牵涉到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每一个人在面对细微如一只塑料袋时,学会如何进行法治化的生存,十分重要。
对于消费者来说,牺牲环境与一己之便,孰重孰轻,不言自明;对于商家来说,利用免费塑料袋吸引消费者的功能,应尽快被其他环保用品替代——这不仅是对政策的尊重,也是起码的企业社会责任。而对于一些环保NGO而言,襄助“禁塑令”的执行,应成为一个光荣的任务,毕竟,这是体现自身使命的一个很好的机会。
谓之“禁塑令”只是一个开始,另外一层意义是,在这个环保压力日益沉重的时代,政府部门须从塑料袋污染的控制,尽快延伸到其他污染源的控制。在做好普查工作之后,无论是对于工业源、农业源,或是生活源,都应推动更多政策措施来进行遏制。尤其是涉及到大范围人群或全体公民的污染源,更应发挥全民的作用。当然,很多时候,消灭或遏制污染源是一个专业而复杂的事情,必须采取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多重手段进行治理。
新闻来源: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