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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太湖开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008-08-21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8月14日联合在无锡市举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仪式。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5家排污企业当场与沿湖5市环保局签订了共计购买817吨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的申购合同。这5家企业将以每吨化学需氧量指标4500元的价格(首批申购执行80%优惠价),向当地财政部门支付295万元的有偿使用金,标志着环境资源无偿使用时代的结束。

  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使企业公平利用环境资源,用较少的治理成本达到较大的减排效果

  在启动仪式上,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江苏省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共同为“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剪彩。

  为了配合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江苏省环保、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了《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方案》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范围为太湖流域苏、锡、常3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和南京、镇江市部分行政区域。同时,核定了化学需氧量初始有偿使用价格为每年每吨4500元。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指出,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手段推进节能减排。在这方面,江苏省进行了有益探索,特别是在太湖流域推进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这项试点就是要通过改革排污指标分配办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利用市场手段治污,建立起治污的长效机制。这种制度对江苏省甚至全国都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财政部将继续给予支持和指导。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指出,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重要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也是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积极探索。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建立排污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对其拥有产权,将其治理后所获得的排污富余指标额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企业把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视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具有经济价值,在完成治理污染的同时实现利润增值,而不再无偿占有和消耗日趋稀缺的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以使企业公平地利用环境资源,实现总量控制区域内用较少的治理成本达到较大的减排效果,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下的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在太湖流域试点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张力军强调,在太湖流域试点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正确处理太湖水质改善和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系。牢记太湖水质改善是检验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总量指标分配到排污企业,并作为发放排污许可证和启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基础。要及时跟踪分析排污企业有偿取得的排放指标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做好此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后评估工作,避免出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成功,但水体质量无改善的现象。

  正确处理太湖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有偿占用环境资源的关系。排污企业要时刻铭记产业升级、达标排放和达到总量控制指标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环境保护部门一方面要积极依法推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切实监管到位,另一方面要用严格的法规标准政策等手段,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优化太湖流域的工业布局,为建立公平的污染物排放交易市场尽职尽责,避免违法排污企业或落后产能合法占用环境资源的现象出现。

  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减排之间的关系。要把交易市场调控好,要从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措施已经形成减排量的企业中购买交易量,支持重大项目和稳定平衡交易市场。要明确新建项目排放权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且交易量必须是已经采取减排措施形成的余额,避免出现预付减排量而实际上不兑现的现象。

  江苏省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对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他说,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创新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需要在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完善配套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有偿使用和二级市场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尽快制定《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法律支撑。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在环境监测网络、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逐步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真正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法律原则,为开展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