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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业园环保条例》10月实施

2008-08-25   来源:新法制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记者24日获悉,《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同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南昌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规划。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根据《条例》,禁止在赣江、抚河堤岸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水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