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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天人合一思想的体现

2008-09-05   来源:法制日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夏王朝,我国的古人就开始注意环境和资源保护,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据史籍记载:大禹时曾发布禁令,在春三月,不得上山砍伐林木,“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不许入湖泽河川捕鱼,“以成鱼鳖之长”。

  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保护好自然环境和资源,就可以给人们带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巨大的财富。禹的这一保护自然环境的禁令,后来被商王朝以及西周的统治阶级继承了下来。根据《周礼》的规定,在周王朝时期,还专门设置了“山虞”、“林衡”、“川衡”和“泽虞”等官职来管理山林湖泽,严格执行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各项法令。

  至秦代,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进一步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从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可以看到,夏、商、周三代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意识和规定,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内容也已经十分周密。《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天,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或抓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或者因政府特殊需要而获得君主批准的,才不受上述季节的限制。居邑靠近养牛马的皂和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汉承秦制,秦代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内容,汉王朝都予以继续执行。

  经历了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社会动乱变迁之后建立起来的隋唐王朝,无论统治理念(天人合一思想)还是管理经验都比以往各个朝代更为丰富、更加成熟,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方面,也更加完善。从唐王朝前期的基本法典《唐律疏议》(652年颁布实施)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比较分散、但制度设计了比较周全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规定。比如,该法典第40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将自家生活产生的污物、废水以及其他垃圾,排到街道、小巷,以污染公共居住环境,违者处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第405条规定:山泽陂湖,是生产物品的自然资源,都是全体民众所共同拥有的,应该由大家一起来保护、享用,任何个人都无权侵占、破坏和据为己有,违者,杖六十。第430条规定:“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法典对其作出解释曰:“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意思是,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11月1日至1月31日)内烧草作肥料者,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这条法律实际上是秦律“不到夏天,不准烧草作为肥料”的禁令的继承和发展。第442条规定:不许毁坏、滥伐树木,违者,以盗贼论处。此条规定,其目的虽然主要在于保护官私财物,但通过对毁坏、滥伐树木的行为的严厉制裁,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目的,是中国自夏以来的法律传统的继承。宋元明清的法律,承继了唐律的这些规定,将保护自然和环境作为法律调整的内容之一。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之一,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古人的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该理念,最早起源于远古时期因生产力落后、人们的认识水平不高而对上天(神灵)的信仰和崇拜,人们(在统治者同时也是巫师的操纵下)通过各种祭祀活动,以达到人与天之间的沟通与和谐。至国家与法产生,尤其是进入西周之后,天人合一的理念进一步得到发展,“天”发展成为“天道”,被认为是一个自足的系统,具有完美的德性与自然和谐的秩序。从先秦孟子的“天赋人善性”说,庄子的“天与人合一”说,到汉代董仲舒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理论,到宋代程颐、程颢提出“天人本无二,不必言合”,“天、地、人,只一道也”之学说,都在于强调人必须依顺天、服从天,人不能与天对立,违背天的意志,也不能违背天的秩序,人类所能够做的只是通过“天人感应”,寻求与天的和谐。而保护好我们周围的环境与自然资源,就是这种寻求与天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通过立法和执法,保护好环境与资源,既是中国古人对自己生存条件的直观的认识,也是对无法驾驭的自然界(天)的恐惧、崇拜、敬畏的结果,更是希望通过善待自然而得到天的庇护过上安定富裕小康日子的追求。

  当前,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护好自然环境和资源,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的环境保护立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在防止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物污染,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动物、植物,以及保护其他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素等的立法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有些很重要的法律,如自然保护区、核设施、有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高原湖泊、国际河流、特色矿产资源等的保护法,以及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配套性法规如限期治理、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环境规划等的法律,都还没有制定出来,这无疑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重视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秩序的和谐,都是我们的法律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而在这方面,我们除了要吸取西方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先进理念与技术之外,中国古人在“天人合一”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一整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也应当是我们吸收利用的重要的本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