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报道,为确保“十一五”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
了《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办法》明确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行问责制和
“一票否决”制,以强化政府责任,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落到实处。
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办法》要求,各市
、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年度减排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
门和主要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
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省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据了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
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二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三是各项主要污
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办法》要求,各市、县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
查,每年和半年各检查核查一次。
海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工信、统计、水务和电监等部门,对各市、县政府上
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告全省考核结果,并逐级
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不通过将受罚
《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
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市、县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所涉及的市、县政府
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
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有关部门将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加大对该
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
评审批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撤消省内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
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责成该地区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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