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叶钢炼受贿一案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叶钢炼自2005年至2008年任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其手下的一处室副职刘自荣为岗位调动和升迁,先后送上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8000元、美元1000元,叶钢炼予以收受。在叶钢炼的支持、关照下,市环保局聘任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刘自荣为开发监督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08年3月,刘自荣竞聘中层正职,同年5月被温州市纪委“双规”后,叶钢炼主持温州市环保局党组会议通报竞争上岗情况,仍决定拟任刘自荣为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温州化工总厂原负责人张建国为感谢叶钢炼在职务提拔、环保项目审批、验收等工作中对其的支持、关照,在1999年至2008年间先后14次送给叶钢炼现金共计人民币17.6万元,叶钢炼均予以收受。2008年5月底,担心出事的叶钢炼退还给张建国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