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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法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2008-12-03   来源:辽宁日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记者君报道 作为重工业城市,沈阳工业门类齐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众多。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沈阳市制定了《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该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实施。

  条例共26条,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增加了地方标准。同时也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关于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和有关单位,设立和投保有关危险废物污染损害险种的规定,可以说是条例最大的亮点。条例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支持和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责任险种,对于分担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该规定突出了鼓励、支持和倡导性特点,没有任何强制性,具有前瞻性和合法性,有利于促进沈阳的生态环境安全建设。

  条例对乱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施以重罚。条例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沈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部分企业停产或搬迁后原厂址土壤已被污染、严重影响土地再开发利用的现象,条例中还制定了“被污染土壤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

  条例明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产生的危险废物自产生之日起90日内,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