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地车辆跨市行驶时统一标志管理,广东省环保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于2009年执行。其中,经排气测试超标的车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维修达标,经三次维修、检测后仍超标的,应当报废,不得上道路行驶。
12月3日起至12月17日,该《办法》在省环保局网站公布,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意见。
地级市可限时限区域
据悉,凡是广东省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省并持有效牌证的汽车均需领取环标。
《办法》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要求,限制持有某类环保标志车辆的行驶时间和行驶区域。广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确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式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次检测超标车辆报废
经检验检测合格,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领取环保标志。经排气测试超标的车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维修达标,经三次维修、检测后仍超标的,应当报废,不得上道路行驶。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
核发换发补发环保标志均不收费
《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换发和补发环保标志均不收取费用。若采用智能信息卡、电子标签等技术替代环标,可按有关文件收取换发和补发工本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收费,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黄标车或无环标车的抽检。
环标拟采用黄绿两色
●绿色标志分国Ⅰ、国Ⅱ、国Ⅲ、国IV四种,分别适用于符合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标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不含国Ⅰ标准)的汽车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用智能信息卡、电子标签(RFID)等方式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