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1月1日起,不单是城市,包括县政府所在镇、中心镇以及各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都要据此执行。
以人为本,化堵为疏,是这部《条例》最大的特色。虽然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但《条例》也给小摊小贩和涂鸦的人群提供了一定的合理空间。
根据《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各地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条例(草案)》曾在浙江省政府网站和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上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之后省人大和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还就《条例》中的热点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草案中曾经出现的“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就应百姓要求删去,另外还删除了不少条文的罚则内容,部分条款的罚款力度也应要求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