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关方面正设想将上海化学工业区、黄浦江水域注册船舶和危险品码头、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放射源相关单位等列入试点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了环境,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在现实的环境法律关系活动中,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其主张民事权利的过程,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的“四难”困境。国家虽然不断从立法、执法、宣传等方面加大对环境违法、环境侵权行为的管理力度,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环境风险保障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经济责任落实难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从3月17日召开的“2009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际研讨会”上获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责任事故发生,由具有经济补偿能力的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避免了因负担不起而造成的破产等责任难以落实的情况。通过市场手段平息纠纷,也减轻了政府的额外负担。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2007年12月4日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在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上海环保部门与上海保监局、市金融办以及各大保险公司开展了大量调研,并开始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华泰保险公司已于去年在上海创设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目前已有数家企业自愿参保,保费达130万元。部分沪上保险公司也开发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专业性非常强,上海今后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如:在国家上位法没有设立强制条款的情况下,如何建立地方环境污染责任险法律法规体系;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如何更加体现上海的地方特点;保险售后服务如何更加满足企业、公众、社会的需求;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费率机制和事故定损方法。特别是当前正值全球金融危机,在沪企业不同程度地遇到了经营困难,如何调动企业购买环境责任险的积极性,也是一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