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制订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将对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办法》将水质指标和治污项目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其中水质指标70分,主要考核跨省界断面、湖区(水库)断面及重要支流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项目指标30分,主要考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
根据《办法》规定,对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环境保护部将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区、市)政府需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订和实施,将有利于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