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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污染第一案未获赔 法院判被告停止用照明灯

2009-06-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4年,一位饱受强灯光直射的上海市民,在上海市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正式实施的第二天,就以家中受到光污染为由,将一“肇事”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停止和排除光污染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

  陆先生居住在浦东区博山东路,对面就是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中心(以下称永达公司)。据陆先生介绍,永达公司的汽车销售展厅每天晚上19时到次日早上5时,一直开着强烈的太阳灯,刺眼的灯光射入屋内,严重影响了他的夜间正常休息。他曾多次同对方协商,但都不欢而散,最终都因无法可依而没有结果,光污染的问题困扰了他两年之久。

  2004年9月1日,上海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以下称《规范》)正式实施。《规范》中明确规定,外溢灯光不可射入居民窗户,干扰居民休息。陆先生以此为据,把永达公司告上了法庭。

  随后不久,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责令永达公司停止使用对这位市民一家造成光污染侵害的3盏双头照明路灯;鉴于原告不能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故驳回了其索赔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