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播出了专题节目“谁来保护金沙江”,令环保与上项目之间的矛盾再度浮出水面。
事情缘起于6月11日国家环保部的一份通报。通报中说,环保部叫停了“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项目;属于五大国有电企的华能集团和华电集团,各有一家在建水电站被责令停工整改。
央视称这场“环保风暴”是环保部开出的首张罚单,但这张来势凌厉的罚单却还是成了一纸空文——环保部发出通报之后,央视记者现场探访,发现被叫停的华电集团鲁地拉水电站仍在施工。
先上车再买票,好像也已经成了一种潜规则——那些动不动投资上百亿甚至上千亿的重点工程,维系着地方政府发展的焦虑和现实政绩利益,“先上车”成了一种必然选择,至于环评,生米煮成熟饭之后总是可以补做的,即便补做不成,大不了罚点款了事。于是,环保部能扮演的角色,好像就永远只能是一个盯着逃票者的售票员,除了叫人补票,它什么都做不了。难怪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经不止一次抱怨:环保工作真的很难做。
有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据报道,环保部对未通过环评就开建两个重点项目的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处以了20万元罚款。这20万元罚款,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过环评先开工”的最高处罚上限,但这样的处罚又有什么用呢?对一个年产值过百亿的中央直属骨干国企来说,20万元罚款只是九牛一毛。用这点罚款换来两个重点项目的无障碍施工,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划算的买卖。
环保部6月11日集中开出的那批罚款,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无法制止企业先上车后买票,即便最后按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违法工程造成的环境损害已经无法弥补。目前的环保困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到底谁来领环境违法的罚单?这个“谁”,不能是“集体不负责任”的企业,而应该是一个个实实在在的决策人。
我们现在的环保法规中,经济处罚是最主要甚至唯一的手段,比如说重大水污染的罚款上限是100万元,大气污染的处罚上限是50万元,但对环境违法决策者的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经济处罚对民企可能还有点威慑力,但当处罚对象是国企的时候,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交罚款用的是公家的钱,违法开工换来的是自己的利益。这种无本万利的生意,任何一个国企领导都很愿意做。
如果换一种思路呢?环境违法的决策者要自己承担罚款,还要被追究决策失当的责任,哪个国企领导还敢不把环保法规放在眼里,还敢“先上车后自己买票”。处罚是为了震慑,震慑是为了预防,想要消除环保执法的无力感,除了提高经济处罚上限,调整“对单位不对个人”的环保法规处罚理念,恐怕更显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