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对区域和生态环境的多方面、多层次、长期性和不可逆的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处理好水电开发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我国西南地区水电过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已经较为明显地显露出来,主要表现有:一些流域水电开发造成部分河段减(脱)水,河床干涸,河流水生生态系统受到重大甚至毁灭性破坏,一些特有珍稀水生生物面临绝灭的危险;导致区域生态破坏、水土流失等,加大了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化趋势和生态恢复的难度;加剧了区域水资源失衡,导致发电用水与工、农业用水之间矛盾越加突出;引水式电站减(脱)水河段、水库式电站对自然景观的淹没,影响了旅游沿线景观,降低了旅游价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水电开发引发的环保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究其原因,一是以前的水电规划开发强度过大。多数水电规划制订于多年以前,限于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水电规划制订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如何充分利用水电资源,干流规划电站过多、过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环保的更高要求,对这些规划在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调规已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急迫。
二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对滞后于水电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才开始有法可依,相对滞后于水电规划的实施。
三是水电开发的环保标准相对较低。目前已建成、正在建设的水电项目,按照当时对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而近年来国家、地方对水电项目的环保措施已经越来越严格。如几年前引水式电站建设没有考虑下泄生态流量的问题,而现在水电站下放一定生态流量已是基本要求之一。
四是水电开发环保措施执行不到位。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存在很高的水电开发热情,主观上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保的思想;水电开发业主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或未批先建,或不按环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环评的作用受到较大削弱。
五是水电开发的环保执法力度偏弱。地方环保部门受人员编制少、管理经费缺、设施设备落后等因素制约,严重影响了环保执法力度。对水电建设过程中生态破坏、建成后下泄生态流量的监管存在较大难度。
我国西南地区是水能资源富集地区,同时也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加快水能资源的有序开发,对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逐步解决已经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处理好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关系,笔者建议,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牵头抓紧编制新的长江、黄河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规划。目前西南地区已经成为全国各大电力集团、各类水电开发公司竞相争逐水电资源的战略要地。照目前的开发速度,可以预见在短时间内,将很难找到一条完整的未被开发的原生河流。这种开发与保护的严重冲突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由于目前没有统一而明确的开发要求,各部门因职能职责所限,无法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做到开发与保护的统一。因此,无论从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角度,还是从战略储备的角度,国家相关部门都要牵头抓紧组织编制新的长江、黄河等流域水资源规划并尽快实施。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重点开发、优化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河流、河段等,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能在工作中便于操作。此项工作在当前情况下已非常急迫而且意义重大。
其次,对流域进行可选择性开发。流域规划的编制应包括干流及所有支流,并就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全面考虑并提出流域保护措施,防止不考虑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导致干流、支流全面开发,从而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现象出现。在规划中明确不开发的流域、暂缓开发的流域、流域的开发强度、保留河段等。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区、国家生态功能区的流域水电开发项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严禁通过对现有区域规划进行调整等实施水电项目开发。
同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目前不少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制订于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当时规划制订的目标与现在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再按原来的规划进行实施,付出的环保代价将会十分巨大。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正在实施但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流域水电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通过后评价对实施规划进行环保优化调整。
最后,对已建和在建各类水电站进行全面清理。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依法对已建、在建各类水电站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凡是未按照建设程序报批、核准,越权审批,未依法审批的水电站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规划、审批程序的项目进行补办手续,对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建设的水电站项目进行整改,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水电站实施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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