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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9月出新规 最高可罚5万元

2009-07-08   来源:华商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急剧增多的机动车在给市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加重了环境污染。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管理处罚力度,未取得资格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将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

  西安市机动车年增长率达13.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西安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已由2005年的41.34万辆增加到2008年底的近90万辆,年增长率13.3%。据预算,西安市2008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约为41.98万吨,较两年前增长6.10万吨。预测到2010年,机动车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超过45万吨。

  据交通空气质量监测显示:西安市二环路以内道路两侧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日均值浓度普遍超标,分别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的1.8倍和0.2倍,较两年前明显上升,二氧化氮在西安历史上第一次出现超标情况。

  以上情况可看出,当前,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呈逐年加重趋势,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已造成二环路以内低层面空气质量趋于恶化,其发展已导致我市空气污染由“煤烟扬尘型”向“烟尘与尾气混合型”转变。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日渐突出,潜在危害日益增大,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直接影响。

  违规最高可罚5万元

  该《条例》于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9年5月27日批准,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西安在今后10-15年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与现行的《西安市2008-2010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相衔接,形成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远近结合的整体发展方略。

  该条例中规定:未取得资格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黑烟车将无处藏身

  黑烟车辆既污染环境又影响城市形象,既是当前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为了杜绝黑烟车辆上路行驶,《条例》中专门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它明显可视污染物”。这项规定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考虑到黑烟车辆流动性强,不易监管,《条例》中专门明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监督”。

  考虑到车辆冒黑烟现象比较直观,为加大查处力度,《条例》中明确,“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护,并处200元罚款”。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罗亚民表示,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加强了黑烟车辆的监督执法力量,由环保部门单方面监管扩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监管;另一方面是加强了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了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