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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环保社团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2009-07-09   来源:人民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立案审理。这标志着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作为原告主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全面启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常纪文介绍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由一些特殊的主体提起的非私利性质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纪文指出,“支持 ”意味着社会团体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而此次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设定,是环保社团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是我国环境维权领域中的重要事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2009年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君山北路80余户居民的投诉,反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的经营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水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长江饮用水水质和居民的生活环境。中华环保联合会随即派出调查组多次实地调查,发现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基于此情况,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了周边环境,影响了周围不特定人群的生活质量,对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造成威胁,侵害了公共环境利益。

  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害,消除对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的威胁。经审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