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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10月1日执行新规

2009-07-30   来源:青岛新闻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7月29日,下午,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国家环保部发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统一执行新标准、管理执行新规定。

  环保标志的实施范围

  《规定》指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
记的机动车,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标志管理分工

  《规定》指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统一监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环保标志的分类

  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分类,规定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标志执行的标准

  关于执行的具体标准,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标志的有效期限

  《规定》指出,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1、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规定为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3、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该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样式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