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挽手治理跨界污染苏浙沪环保联盟步入实质化
2009-08-14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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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虽然日日不见君,用君污染水。”一首被修改的古诗,反映了频频发生在江河流域的“跨界污染”。而今,苏浙沪试图以“环保联盟”的方式,“手挽手”化解区域环境问题。
8月初,长三角“环保联盟”终于有了第一个实质性成果:江苏省环保厅、上海市环保局与浙江省环保厅联合下发文件,就“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及评价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关起门来搞环保很难“独善其身”
“事实上,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征比起经济可能还要来得明显、直观。”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赵挺说,因为区域的生态链是相连的,水是流动的,空气也是互相影响的,上下游以及周边地区之间生态环境的依存度相当高。上游的水污染了,下游同样遭殃。一地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周边地区终归也要受影响。总之,在同一个区域内,各地关起门来搞环保很难“独善其身”。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团结治污”的呼声日益迫切。早在2002年初,浙江的嘉兴就与江苏的苏州建立了边界水污染防治制度和水环境信息通报机制。
此前,就长三角环保合作课题,南京大学环境学院院长毕军教授已经忙碌了两年。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苏浙沪在太湖、长江、杭州湾、东海等区域有很多共同利益,也面临着污染跨界转移等共同矛盾。因此,长三角环保一体化,既有现实的需要性,也有实现的可能性。
统一标准,推进环境监管一体化
作为正式合作的第一步,这份盖着三省公章的红头文件要求,长三角地区环保部门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须将本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这份文件最大的亮点,是“苏浙沪将执行统一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记者翻阅发现,对于企业的环境行为,《标准》设立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等11项评价内容,按不同情形,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环保部门还将与金融、工商、证监等部门建立互通机制,通过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政策,迫使企业自觉治污。
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凌静认为,推动苏浙沪企业环境信息行为公开,可以提高企业环境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同时,苏浙沪能够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有利于提升整个区域的环境管理水平。
告别“符号”是进步,急于求成不现实
建立“环保联盟”,是三地多年的企盼。
2004年6月18日,在杭州举办的“区域环境合作高层国际论坛”上,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宣读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环境合作倡议书》;
2008年12月15日,三方共同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2009-2010年)》,达成六项合作计划;
2009年4月29日,又在上海召开了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围绕2009年环保合作三项重点专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记者了解到,除了由江苏省环保厅牵头的“企业信息公开”区域合作外,由上海牵头的“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由浙江省环保厅牵头的“健全区域环境监管联动机制”,也将陆续进入操作层面。前者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核心,借鉴北京奥运经验,研究制定并落实世博会区域联动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后者通过建立专项网络交流平台,加强长三角地区环保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区域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毕军提醒说,环保可谓长三角一体化中最难的领域,因为其中有不少的利益冲突。比如说,各地都有立法权,不同区域之间的环境标准、执法要求并不一样,这就可能导致企业向环境要求较低的地区转移,从而引发区域之间的矛盾。因此“有所为,有所不为,求同存异,才是最佳合作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