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有学者认为,法院开始以新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求处刑期也更长,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也彰显了中国政府保护环境的坚强决心。
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是“首次”,自然有“杀一儆百”的用意在里面。也就是说,虽判了胡文标,但还有张文标、王文标、李文标等逍遥法外,对于类似的恶意污染环境事件,有关方面应引此判例,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