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网站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反环境法规的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称“中国一重”)处以20万元罚款,但决定书未提及有关违法项目是否被责令停建。
这是今年以来,环保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首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环保部调查核实,中国一重建设的铸锻钢基地及大型铸锻件国产化技术改造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即于2008年3月25日擅自开工建设。
环保部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
据了解,环保部于2009年6月8日告知中国一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中国一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之后,中国一重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援引上述依据后,环保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提到了“处以20万元罚款”,未提到是否责令停建有关项目。
中国一重如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环保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一重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其前身为第一重型机器厂,始建于1954年。1993年经国家批准以第一重型机器厂为核心企业组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1995年实行国家计划单列,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