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13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对治理仍未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被没收销毁。该《条例(草案)》报批人大审议后执行。
排放不合格新车不能落户
《条例(草案)》提出,机动车在进行排气污染物初检测时,环保部门对列入国家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名录》进行核验,未列入名录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登记落户手续。
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条例》规定,哈尔滨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转籍检测及过户检测时,应当按照规定,由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核发《合格证》和合格标志;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
排放无法达标将没收销毁
经定期检测、转籍检测、过户检测、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并暂扣《合格证》;对治理仍未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由公安交通部门没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