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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责制度:问事先问责问责先问人

2009-10-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据报道,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在环境综合整治中,对问责制度动真格,截至今年9月16日,依据《海口市美兰区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对1名干部免职、对3名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早在2006年2月,监察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出台了首个环境问责制度——《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行为的,将受到警告、记过乃至降级、撤职等处分,但问责执行的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

  当然,加大环境问责力度面临着诸多困境,如问责主体缺乏法定明确性、问责标准弹性过大以及问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等,但更主要的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官员们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问责的目的是让责任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问责到个人,才能让责任人感到切肤之痛。责任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仅使问责制度流于形式,效能建设打了折扣,久而久之,官员也不会把问责当一回事;问责到个人,干部才会警醒,才会有爱民之心为民服务,才会有责任意识做好工作。因此,要按照“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必到底”的要求,确立问责制度,靠制度、机制来管事管人,推进环保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一是严格落实制度。海口市的问责体现了问责的决心和力度,能促使更多的机关、干部借堑生智,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问责问到人,震撼了干部,也赢得了群众的信任。问责的目的不是处罚、不是要处理哪个人,而是通过问责来提高机关、干部的责任意识,避免再度失误,实际上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二是做好事先督责。实施官员问责,不仅仅是让官员事后为其失职、失责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官员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强化执政为民理念,督促依法行政,尽职尽责。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重心不能仅仅放在责任追究上,而要更加注重责任预防,逐步将问责制体现和运用在日常的管理监督上,做到事后问责与事先督责相结合。

  三是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长期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始终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问责机制。要做到实用管用、具体明确、凸显刚性,不能只是原则性的要求和笼统地严肃处理,而要充分细化惩戒办法,从而使制度内容缜密、规则科学、便于操作、发挥效力。同时,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进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四是坚持制度化建设,使官员问责成为常态性工作机制。目前对一些事故、事件的问责,往往视影响大小、产生的后果、民怨程度而定,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启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选择性和偶发性。实践证明,如果仅仅局限于这种外力影响式的问责模式,将很难保证问责制度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也难以发挥对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和施政效果的管理监督作用。制度化的问责,不管什么“风头”,也不论什么“枪口”,只要工作不力,就一定要问责。这样,干部的日常工作才会努力、尽力、有力。否则,如果片面强调“风头”、“枪口”问责,少数干部就会见风使舵,只对领导负责,不对工作负责;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惟有制度化问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拖拉的工作作风,改进机关效能。

  五是领导率先垂范。实行问责还要领导干部帅之以正。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如果领导干部自身要求不严,不能带头执行制度,甚至恣意践踏制度,下属上行下效,何来正气可言?打铁必须自身硬。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规定,带头执行制度,这样对下属的严格要求才有号召力、说服力,才会挺得起腰杆对违反制度的人严格问责。